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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社会监督办法

上传时间:2018-01-09 浏览:27573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参照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制定本办法,接受社会大众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息,是指已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社会组织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应当合法、真实、及时、准确、有效。公示的社会组织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推动、监督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建设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索、查阅社会组织公示信息;负责在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具体工作。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公示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社会组织信息:
    (一)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息;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其他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定期收集后公示: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通过该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办法规定需要公示的内容。
    当年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应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组织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登记事项变更情况;
    (三)内部制度建设情况,社会组织负责人基本情况;
    (四)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
    (五)开展公益活动情况;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助和职能转移项目;
    (七)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情况;
    (八)工作报告;
    (九)财务基本情况,如有收取会员费的,应公布会员费的年度详细收入及支出项目情况及明细;
    (十)理事会、会员大会及换届情况;
    (十一)举办经济实体或民办非企业情况。
    其中基金会还应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全部内容、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以及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域、注册资金等基本信息变更;
    (二)接受捐赠款物及使用情况的信息;
    (三)受到政府部门表彰的信息;
    (四)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及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更正。
    社会组织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社会组织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将举报人的举报内容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相关社会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的社会组织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三章  公示信息抽查和活动异常名录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制定社会组织抽查办法,对社会组织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结果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其他应公示信息的;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社会组织公示信息中,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登记证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其他应公示信息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社会组织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社会组织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社会组织联系。经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将社会组织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登记证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在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在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社会组织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3年,且3年内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资金扶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等级评估、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社会组织公示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核实发现将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社会组织信息的,非法获取社会组织信息的,或者获取社会组织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社会组织信息适用本办法关于政府部门公示社会组织信息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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