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上传时间:2018-01-09 浏览:28595次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穗环协规01-0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其候选人资料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并在协会网站公布,以保证会员在选举时对候选人有足够了解。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具体实施。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会长办公会议拟定名单并提交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超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
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则应当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六条 特殊情况下,本会届中确实需要增补、变更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的,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经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增补、变更理事、监事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相应调整投票表决方式。
第七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八条 本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当介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第九条 本会每次选举前,监事应当对参加会议的会员代表资料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十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超过半数通过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十一条 本会每次投票选举前,由监票人清点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人数,出席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本会每次投票前,监票人应当将投票箱开箱公示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现场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当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选举结束后,应按规定于会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以威胁、贿赂、搞非组织拉票活动、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试行)
文件编号:穗环协规01-02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五)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或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修改章程;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按下列规定产生:
(一)会员代表在全体会员中以自荐或推荐的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候选人。
(二)会员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根据其主业的专业性和企业所处地域合理分配。
(三)会员代表应体现先进性。诚信守法经营,三年内企业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行政处罚记录。
(四)会员代表应当热心行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入会三年以上,无欠交会费记录。
(五)会员代表总数为全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由大会筹备组在自荐或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各会员的条件,主业性质、地域分布等在名额范围内拟出分配方案,方案应当在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并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报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提前一个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起草,报会长审定。
秘书处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材料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程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需要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凡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按照《广州环卫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试行)
文件编号:穗环协规01-0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审议批准协会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制定协会重大事项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超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递交由超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应当提出议题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理事会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起草报会长审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的主要议题材料、议程、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
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秘书处可以事先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八条 理事会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议。
理事会决议事项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或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或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建立档案,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附会议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年 1月1日起施行。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监事会(监事)制度(试行)
文件编号:穗环协规01-0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监事)工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后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履行职责情况;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超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九条 本会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最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当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穗环协规01-0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章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协会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定;
(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三)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度、半年、年度编制财务报表;
(四)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政、税务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六)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电算化系统的管理使用。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度编制财务报表。
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和年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增值、减值变动情况的统计,及固定资产的清点盘点工作。
第七条 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秘书处应当在当年的第三季度编制次年的经费开支预算报告,报会长办分会议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每年经费开支情况必须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经费报销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范和会计要求,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或会长授权的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经费报销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协会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二)5000元及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第十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的,应按规定进行或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独立核算,不得与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应当由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开支,不得在本会列支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重大活动报告制度(试行)
文件编号:穗环协规01-06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依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和《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得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包括下列内容: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四)接受捐赠或资助。
第五条 本会有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活动实施前十五日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本会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
第七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应当对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包括对社会影响、存在问题、后续工作计划安排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室应当及时地整理重大活动的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文件编号:穗环协规01-0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会开展的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向本会会员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事项办理的情况;
(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会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介为广州地区报纸、本会网站或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网站等公开媒体。
第五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本会的年度财务情况;
(三)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四)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应当向会员公开披露的信息。
本会向会员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介可以为广州地区报纸、本会网站、内部刊物或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网站,以及与会员约定的其他媒体。
本会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向会员公开。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本会信息披露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由秘书长进行审查并签字;
(三)由会长或会长授权人审定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当与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沟通协调,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后,方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会员、理事及专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秘书处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擅自对外发布本会信息的,由发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资料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资料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经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的对本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整改的信息,不属本会信息披露程序的规管范畴。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 1月 1日起旆行。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穗环协规01-0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注销、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广州环卫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分会。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办事处,或广州环卫行业协会××联络处。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职能: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应当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应当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的,其印章应当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定。
本会监事不得兼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冠以本会全称。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代表机构不得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广东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应当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变更应当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使用印章应当经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应当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并应当主动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事实,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试行)
文件编号:穗环协规01-09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原则上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三)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创新能力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五)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客观详实,实事求是。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法定代表人述职的组织实施。包括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时间、地点的安排和会议通知材料的印发等。法定代表人述职应当在召开述职大会前五日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参加。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印章管理规定(试行)
文件编号:穗环协规01-10号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印章的权威性、有效性和严肃性,防止印章丢失,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印章和业务专用章的刻制、保管、审批、使用、销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保管,按权限审批用印、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需要刻制协会印章和业务专用章的部门,应当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协助办理有关刻制手续。
第六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变更或换用新印章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及时交印章制发单位封存或者销毁。
第七条 本会印章使用,坚持先审批后用印的原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第八条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印章的使用由会长或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的使用,由本会主管会计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条 本会其他业务专用印章的使用,由各业务部门主管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印章管理规定,认真核对用印审批手续,确保使用印章安全,并在现场用印,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确有需要时,必须两人一同前往。对不符合用印审批手续的,不得用印。
第十二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需要用印的,严格按照本规定审批、用印、登记。
第十三条 本会用印严格实行登记制度,由印章保管人建立《用印登记簿》。凡用印的,必须由用印经办人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用印用途、用印时间、份数、审批人,用印文件原件必须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本会印章遗失、缺损或出现非正常情况无法收回时,应当及时在广州地区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