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本年度财务状况(未完成编制的可提供上一年度,新成立单位可提供成立至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填写招标文件资格声明函)。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填写招标文件资格声明函)。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填写招标文件资格声明函)。
2.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等相关经营范围;存在隶属关系或同属一母公司或法人的企业,仅能由一家企业参与投标。
3. 供应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
4. 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本项目只接受现场报名购买,登记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2)法人代表证明及授权文件(原件,版本从www.xindemc.cn/下载中心一栏下载);(3)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网站h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4)报名登记表(版本从www.xindemc.cn/下载中心一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