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行约 > 协会制度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会员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2018-01-09 浏览:21067次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各项行为,强化协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协会形象,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章程》和《广州环卫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州环卫行业协会会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员监督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协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公布,并受会员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会员监督的内容包括定期监督和临时监督。监督的方式应为协会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或协会主动公示。

第四条 会员监督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本会的提案议案。

第四条 会员监督是本会会员的持续权利,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会员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协会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接待会员反映的情况。

第七条 会员反映情况时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第八条 会员监督反映的情况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九条 由于会员监督过程中给协会影响造成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

                                     2015年10月1日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