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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关于加强粪便清运排放管理的通告

上传时间:2018-01-05 浏览:54964次

为有效防止粪便乱排放,预防疾病,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加强粪便清运和排放管理的措施通告如下:

  一、市市容环卫局、市水上环境卫生管理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水上市容环境卫生大队)、各区市容环卫局、市容环卫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粪便清运业务经营者的资格的合法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排放途径等进行检查监督。市、区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的上述情况进行检查。
  二、有合法资格从事粪便清运服务的,必须到所在区市容环卫局备案;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合同的,还应到业务行为地的区市容环卫局备案。
  三、经备案的有合法资格的粪便清运经营者的资料和业务量定期在“广州市容环卫网”公布,最长每15天刷新一次。委托人可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方式查询有经营资格并备案的经营者承接粪便清运业务。
  四、粪便清运经营者应将粪便排放至指定的接纳处理机构广州市无害化处理厂(地址:珠江大桥坦尾,电话:81760460)进行无害化处理。该厂接纳粪便,不向排放者收费。
  五、粪便受纳方每接受一车粪便应向排放方提供回条以备核查。回条应记录车牌号、排放时间、经营者名称、司机姓名。回条为三联格式,第一联交粪便清运业务的委托方;第二联交经营者;第三联由受纳方即无害化处理厂保存。保存备查时间3个月。
  六、在不影响城市卫生前提下,作为有机肥料排放的,必须征得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将回条(记录农田、绿化工程等有机肥料使用者的地址、联系电话、签名)的第三联在一个月内送至广州市无害化处理厂。需要空白回条可以到广州市无害化处理厂索取。
  七、不得向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之外的任何场所排放粪便。在卫生防疫部门公布的严重传染疾病流行期间,严禁将粪便作为有机肥料排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粪便清运业务或乱排放粪便现象的,均可向市市容环卫局(电话:81083331)或广州市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电话:84211392)举报。任何委托粪便清运的单位或个人发现违法从事粪便清运业务或乱排放粪便现象的,应及时向上述单位举报。
  九、违法从事粪便清运业务或乱排放粪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由行业自律组织在资格管理方面给予制裁,并向社会公布。委托无经营资格或未进行备案的经营者承接粪便清运业务的,给予公开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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