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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传时间:2018-01-05 浏览:28085次

粤价〔2013111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市政、环卫)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建筑垃圾处置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发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改革,探索创新价格管理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促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和分类处置,减少环境污染。

三、完善定价办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不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的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过程的处置价格管理,完善定价办法,规范定价行为。

四、科学制定价格水平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真研究,按照合理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依法分类制定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单位)向建筑垃圾产生者或者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单位收取的建筑垃圾进行消纳、综合利用等(不含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无害化处置价格,并按规定批准后实施。

五、合理核算成本

各地制定、调整建筑垃圾处置价格,要以处置成本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定价成本核算办法及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定价成本核算和监审。

六、合理确定利润水平

合理盈利是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单位)扩大再生产、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核定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单位)的合理利润时,要区分处置设施不同类型具体研究确定。原则上,特许经营项目(如BOTTOT等形式),其利润可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净资产利润率按同期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确定;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并由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项目,其利润可按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计算;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并负责运营项目,原则上不计利润。

七、推行科学分类计价简便的制度

各地制定建筑垃圾处置价格要本着有利于建筑垃圾处置资源化、计价方式简便、易于操作的原则,积极推进简化分类和计价方式及收费方法改革。建筑垃圾可按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等分类,也可按其惰性与否进行分类,惰性建筑垃圾一般包括石块、瓦砾、土、泥、沙、混凝土、沥青、砖、经使用的膨润土等,非惰性建筑垃圾一般包括废金属、废木材、废弃聚合物,含石棉废料,废弃有机溶剂等。建筑垃圾一般可按产生量计价。

八、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价格动态管理制度,适时调整处置价格;同时,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价格违规行为,规范筑垃圾处置价格行为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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